1月6日,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诉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后,最终认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百度构成帮助侵权的一审判决有误,也就是说百度网盘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出品,并于2014年8月4日在搜狐视频首播。因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在未经权利方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百度网盘所开发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途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此前,搜狐视频将百度网讯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搜狐主张直接侵权的诉求,认定百度构成直接侵权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百度存在间接侵权行为。随后,案件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次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百度亦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但对于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而言,就特定作品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所以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除此之外,搜狐公司关于要求百度网盘阻止用户上传涉案作品及删除网盘用户已存储内容的诉求,法院认为,未能证明百度网盘用户涉及侵权传播,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会加重百度公司的负担,也可能损害正当使用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