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黑龙江省按照去年7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合并实施。“两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员有哪些影响?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会不会下降?针对系列热点问题,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答:
1.生育保险参保群体是否有变化?
按《意见》精神,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所谓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对于参加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照要求,也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因此,生育保险参保覆盖范围上有了扩大。
2.合并实施后个人缴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5%,生育保险是0.5%,个人职工医保费率为2%,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就合并为8%,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3.合并后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会不会下降?
这次合并实施,明确“两个确保”,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当然,有些地市以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与国家要求不一致的,这次整合会涉及规范调整的问题。
生育保险涉及保障待遇的两个方面,首先是生育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定额报销,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不同,因为医疗保险待遇是按比例支付的,这体现了对人口生育政策的一种特殊安排。其次是生育津贴待遇。如果没有生育保险,要不单位承担,要不个人承担,就会加重企业或个人负担,因此生育保险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所有这些合理待遇都不会改变,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
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会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保困难?
对这些小微企业参保,显然是明确的,有合同的,参加职工类型的保险;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是参加不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我们在居民的医疗保险中有制度性的安排,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补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这种居民医疗保险,同时规定了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即使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也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看,不仅不会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简化了参保流程,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