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通报称,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3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个人提供与企业同等的保护。根据《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据了解,深圳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为自由职业者等提供破产保护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3日告诉北青报记者,该《征求意见稿》已于2日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
工作人员介绍,深圳拥有大量个体工商户,还有很多自由职业者,长期以来,企业如果遭遇市场风险,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实现市场退出,但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等的市民来说,无法获得和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为这些市民提供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目的之一。”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要求到期债权超50万元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此次拟推行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此,《征求意见稿》适用的范围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照《征求意见稿》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符合条件可免除剩余债务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制度恶意逃避债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比如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北青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国内首次就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的立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