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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为市场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在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也将实现破冰。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状态息息相关。从1986年我国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到2006年颁布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意味着我国市场竞争规则不断完善,不仅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引导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市场前景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也使有营运价值的危困企业重获新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但是,施行14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企业破产法只涉及企业法人,不涉及个人,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市场主体实际上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还存在着大量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的商事主体。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一旦遭遇市场风险,这些个人经营者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冲击最大,一旦出现企业破产关闭将导致金融风险。另外,随着消费时代的来临,需要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

历史经验表明,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应当看到,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中国香港,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与14年前相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在逐步完善,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充分的条件。最近,深圳推出国内首个就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的地方法规,浙江温州等地也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方面的司法实践。这无疑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的推广铺平了道路。

有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保护了恶意逃债行为,让“老赖”横行?这其实无需过度质疑,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这种现象从隐性状态变成显性状态,并通过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寻找一个合理的法律渠道。破产法针对的债务免除通常是所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就是没有欺诈、违法等恶意行为的债务人。从债权人角度,如果债权人想追债,在没进入破产程序前,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只能用外部的手段查询,非常困难。但是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所有财务资料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挥之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有抽逃资产等现象,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追回财产,甚至给予一定惩罚,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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