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指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通知提出,要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通知强调,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以下为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
(一)坚持科学布局。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
(二)强化分类分级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保护单位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总体规划布局。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见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农业农村部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办理(已公告的无需再确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各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严格条件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工,在全国一级农业生态区,择优设立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区域中心、分中心,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基因型高通量鉴定、功能基因深度发掘。保护单位总体布局、管理规定等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后公布。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规划布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细化岗位责任,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
(五)规范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年度自评基础上,由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与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农业农村部。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工作质量较差,或者造成资源丢失的予以摘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摘牌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六)建立分级登记制度。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
(七)明确任务分工。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国家和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发布分物种登记细则。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技术支撑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八)规范登记要求。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见附件2)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见附件3)与分物种登记细则,对现有库存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护单位、种质资源信息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促进共享利用。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登记工作。
(九)推进共享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实时汇入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与共享、查询。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定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相关单位免费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财政科技项目支持形成的农业种质资源成果,要及时汇交相应登记平台,并依约定交流共享。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有关单位可通过签订种质资源共享交流协议等方式,依法进行交流交换与有条件共享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保护单位探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代储藏保管、代登记业务。
(十)强化责任落实。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专业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快构建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
(十一)加快信息汇交。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指导督促保护单位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实时上传数据和信息,及时反馈、协助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指导
(十三)落实各方责任。要切实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政府、保护单位等各方责任落到实处,健全督导调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沟通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显著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十四)强化责任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主体多、领域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有关要求,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有关情况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