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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那些高仿明星账号该整治了!

●概述

当前,短视频平台上仿冒明星账号的现象比较多见。这些账号使用明星的名字,头像大多是明星本人照片,发布内容也大都是这些明星的影像资料。在以山寨方式吸引关注后,这些账号进而可能会欺骗用户的感情,还可能通过理财、直播带货等方式骗取钱财。

●案例

日前江西赣州的黄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被冒充演员靳东的账号所骗,引发广泛关注。黄女士称“靳东”已经通过短视频向其表白,并为此离家出走。据了解,双方经常在平台互动,该仿冒账号除发布一些小视频外,还会进行直播带货,黄女士每次都全力参与。

●法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19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1197条)

●专家说法

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加强高仿明星账号引发的道德与法律风险规制

短视频平台中高仿明星账号泛滥,与其背后存在的成熟的培训、养号、出售账号的产业链密不可分。买卖短视频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无专门法律以规范此类虚拟财产的流转。虽然实践中短视频运营平台一般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账号买卖与交易,但案例显示的高仿明星账号的开发、交易与使用却屡见不鲜,其引发的道德与法律风险急需相应的专门规制。

第一,高仿明星账号侵犯了被仿明星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肖像权与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冒他人姓名,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案例中,高仿明星账号的用户往往假冒明星姓名,或者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甚至对明星的肖像进行技术化处理,配以暧昧性的言语以达到吸引流量、直播带货等目的。上述行为直接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权与肖像权,若此行为同时令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侵犯其名誉权。

第二,明星高仿号的所有者存在对社会公众的欺诈行为。此类用户的目的在于谋利:如通过假冒明星骗取打赏或者直播带货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若其粉丝误以为对方是真明星而予以打赏,或在高仿号故意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的产品情况下,用户对产品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予以购买,那么被欺诈者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关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追回所支付款项。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短视频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高仿明星账号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判定两者共同承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责任的关键。短视频平台一般都为平台用户提供接入、传输、存储、即时通讯、搜索等技术性服务。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平台故采取“避风港”规则,即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以移除相关侵权视频等内容,来免除平台的侵权责任。如果平台中用户侵权行为足够明显,平台未采取必要制止措施,那么其应该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平台确实不知情,在经过权利人通知后仍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那么平台需要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此次高仿明星账号事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应通过民法典加强对网络视频账号利用中所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规制,同时还应加强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监管力度。应以民法典为基础,配合《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网络短视频规范的要求,重点监管账户实名认证、上传视频内容等问题,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不仅明确了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要求,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和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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