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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疫苗麻醉药品等明确不得网售

伴随网售药品常态化,业内监管快步跟进。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就药品网络销售主体及销售行为均作出规范性要求,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针对部分特殊药品要求,是当前特殊时期下必要举措。”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表示,“之前有部分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微商通过个人渠道在网络销售药品。但疫苗等药品在未取得注册批文的情况下,其安全性是没有保障的,而销售行为本身也是触犯法律的。”

为严格药企资质的审查与认定,《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

同时,对于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在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在今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召开工作调度视频会,要求严厉查处网络非法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精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等。郭施亮认为,该《办法》的制定,意味着从法律责任上要求明确销售主体的责任认定,提升其违法违规成本并依法追究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就备受争议的处方药销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零售企业还应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2018年,国家食药监局曾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提到,暂时仍禁止向个人消费者网售处方药,禁止单体药店网售药品。但关于非法销售处方药的消息依旧频现报端且花样百出。此前曾有媒体披露,在多家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搜索阿莫西林、阿奇霉素等处方类药物,在平台对话框进行简单咨询并提交需求后,无需上传诊断书即可送药上门。

“这一次的《办法》是对此前规定的细化,规定药企销售处方药需具备的相关资质和证明,对销售环节的规范性也作出要求。毕竟私自违规售卖、赠送并使用处方药的行为,一方面影响药物效果,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郭施亮表示。

关于下一步,郭施亮补充指出,在执行层面,针对当前个人在社交媒体销售药品难监管的现状,一方面需要通过明确售药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个人非法销售行为进行举报和筛查,进一步为相关部门监督和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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