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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股东权益性投资“红线”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新规落地

时隔五年,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管理办法迎来修订。11月24日,来自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息显示,为规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办法》放宽监管评级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划定了“红线”。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文件切实解决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痛点,进一步规范约束了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运行的独立性、合规性。

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2015年,原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本《办法》,着力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据了解,《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计7章76条,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国内正处于深化改革开放阶段,各路外资正抢滩登陆,尽可能抢占市场先机与份额。外资同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未来竞争加剧,也倒逼国内机构提升经营效率,提升竞争力,也势必将吸引部分国内机构逐步出海,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此次《办法》优化许可流程、简化申请材料、降低外资信托准入门槛、增加业务品种等,利好外资进入国内市场。

划定股东权益性投资“红线”

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办法》强化了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具体来看,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等要求。此外,《办法》还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

压实责任、合规经营一直是监管反复强调的重点,亦如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在《中国金融》杂志发文中提到,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股东权益清零后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关大债权人依法分摊。一位信托公司从业人士表示,“合规确实是信托行业这几年的关键词,此次《办法》也加强了对信托公司股东的管理,并购资金来源也是加强监管的一种思路”。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直言,《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提出的要求,主要落脚点还是在明确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通过多重措施,保障信托公司实控人明晰,避免隐形股东对信托公司独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放宽监管评级要求

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统一了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信托业自此开始转型。本次《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原有的《实施办法》中,针对“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共划定了12条标准,此次《办法》将准入条件缩减至10条,删除了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监管评级良好”两项规定,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一位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释当放宽经营年限其实是对信托公司展业的支持,一方面利好中小信托公司,还有一方面也显得更加公平。

《办法》同时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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