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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到“N”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继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提出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补贴等。

半年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味着个人破产法在国内讨论十多年后,走出标志性的一步。而个人破产制度最早的调研和尝试,恰恰源于广东深圳和浙江台州。

两个地方民营经济发达,民商事纠纷处理复杂,具备很充分的现实样本。浙江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加法打“补丁”,深圳则是“不破不立”另起炉灶立新法,一个修法便于迅速落地,一个立法更为彻底,都给个人破产制度从地方走向全国提供了思路。

上月中旬,山东“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此前于欢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一度引发催生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不少学者认为,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能够相应减少。

极端案件之外,企业家沦为老赖的故事也频频上演,连带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民间非法高利借贷等问题广受关注。这些问题不约而同地指向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不便。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颁布于2006年,只规范企业破产,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但从中央到地方一直没有放弃建设个人破产制度的努力和实践。

由于创业失败或经营不善,企业家背负巨大的风险,该风险甚至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是否有恰当的退出机制,关系到企业家自身安全,也关系到企业安全、社会安全。

至今,还有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有偏见,担心个人破产是对债务人一方的“庇护”,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尽管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破产机制对各方的保护会有所侧重,但破产程序归根结底是利益平衡机制,而不会单纯保护债权人或者单纯保护债务人。同时,在严密防范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方面也应有所作为。

回头来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全社会的“破产观”也在走向成熟。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无论是企业家自身还是公众,对待破产的态度不断被重塑,破产从过去狭隘的负面论变得客观而中立,破产可能是清算机制、退出机制、拯救机制、复苏机制,而个人破产也是时候从“1”到“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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