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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阿里、美团、拼多多、腾讯等巨头股价大跌,引发网民围观。一些人抱着吃瓜心态看待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甚至有人把监管措施密集出台,与某些企业高层的言论直接联系起来。这种看热闹的心态,并没有理解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的意义。

长期以来,尽管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尽人皆知,但还是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新业态的支持鼓励,另一方面也因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是个新问题,需要全新监管思路,不能操之过急。

例如,《指南》点名批评了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因为平台的这些操作明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指南》专门指出过度的补贴、流量支持也是一种限定交易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了解互联网的人都知道,大规模补贴几乎是所有互联网企业攻城略地的必杀技,也是他们争取消费者、做大用户量的根本依靠。当一个新兴商业模式崭露头角,巨头们看上后会毫不犹豫地发起补贴战,打得新来者无力招架,从而获得优势。近几年,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消费者习以为常的打车补贴、外卖补贴、购物补贴等,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巨头资本的支持。

按照《指南》的规定,今后大平台不能再借助巨额补贴、流量支持扼制新来者,只能通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创新面对面竞争。这就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初衷——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宗旨。不过,我国地域广大,在实体经济领域很少能有企业真正建立垄断地位,就算体量较大的房地产企业、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市场集中度也不够高,谈不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那些能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往往是一些细分领域的垂直企业,但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的影响比较有限,没有引发公众关注。

近几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反垄断案件中比较知名的是2018年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2020年初有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行为被罚3.255亿元。此外,还有多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但因涉案企业不如互联网巨头那样自带话题流量,案件也没有引起舆论热议。

与饮料、牛奶的利乐包装和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相比,互联网巨头们对消费者衣食住行的渗透显然更加深入,销售金额、涉及的商家和消费者也更加庞大。互联网经济已经发展到足够大的规模,因而应该与线下的实体经济一样接受监管。实际上,与实体企业相比,互联网平台动辄影响数亿用户,波及范围覆盖全国,他们滥用支配地位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对他们的监管标准还应更加严格。

早在今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除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期监管部门又召集多家企业召开座谈会,传达了整治、规范线上经济的规则。

因此,监管并非骤然收紧,互联网企业也无需再纠结监管部门的意图,为什么此刻出台反垄断措施。这只是反垄断追上了互联网,让游戏规则回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企业现在要做的,应该是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通过公平有序的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使全社会能够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实体经济和谐共生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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