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科技赋能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重要参与者,也同样适用于肩负事前引导、事后追责等重要职责的监管者。
1月22日,证监会表示,2020年科技监管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成效:形成“一体两翼”的科技监管组织架构,统筹开展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制度体系,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基础工程建设,抓好上市、私募、稽查等监管信息系统重点项目落地见效,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技术保障。
笔者认为,强化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并不仅是对监管活动进行工具意义上的升级,而是通过科技赋能更好发挥监管的导向力,促进资本市场有序创新发展。
首先,强化科技监管,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事实上,提高科技监管能力,是对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落实。
近年来,科技进步对金融业态产生巨大影响。科技演进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但也促使金融风险的诱因、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变化。因此,规范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其有序发展的前提,是配置与之相适应的科技监管能力,从而在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与金融行为之间科学设置防火墙,避免“以技术的名义”进行行为混同。毕竟,只有完善的科技监管,才能够充分明晰监管边界、展示法理依据。对于资本市场而言,科技与资本市场的碰撞,意义不仅在于技术迭代进程加快、产业机构升级,同时也在于金融基础设施等底层资产的优化,在于监管部门真正拥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应对能力。
第二,资本市场监管所强调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均需要科技监管作支撑。
在资本市场的顶层设计中,“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毫无疑问表达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监管态势。笔者认为,强监管中的“强”,应该是多个维度能力的综合展示,包括强健的法治供给、强势的稽查能力、强大的技术监管能力等等。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监管架构中,往往是在检测或感知到可疑交易或风险事件之后启动调查,更多的属于“被动式启动”,而科技监管强调的是通过科技赋能开展风险事前预防、事中实时监控以及事后更精准的处置,这显然更加“主动式作为”。“主动式作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早期介入,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资本市场的损害性后果;另一方面,能够更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力。
第三,资本市场正在推进的以注册制为龙头的改革,需要“内嵌”科技监管,将其在个案中的运用,集成为成系统、成建制的部署和落实。
事实上,科技监管的效力已经在资本市场有所体现,此前公开披露出来的“大数据捕鼠第一案”“卫星确认扇贝去哪了”等,都展示了科技监管的强大力量。
不过,随着资本市场创新进一步深入,以注册制为龙头的改革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不断迈进,上市公司的质量、数量、体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因此,资本市场生态需要继续强化科技监管建设——由个案的成功范例向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范式迈进。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去年底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将加快监管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科技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科技与监管深度融合。加快健全证券执法体制机制,提升证券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持续优化市场生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笔者认为,对于肩负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处于新发展阶段的资本市场而言,科技监管不仅有着对违规行为的强大约束力,对于引导市场主体的创新与发展也有着强盛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