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日前,证监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类型,并明确信披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等8大行为将被终身禁入市场。随着新规的出台和实施,将大幅提高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监管的执法震慑作用。
新增交易类禁入类型
近日,有“基金教父”之称的江作良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江作良因不认可证监会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支持了证监会对其作出的罚没2亿元,终身市场禁入处罚。
业内指出,两审法院都会江作良的诉求进行了驳回,一方面,维护了法律和市场的尊严,另一方面,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负责。监管部门对江作良大搞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作出的处罚,是对市场公平的维护,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新修订的《规定》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对根据上位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
根据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即“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两类。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不同种类市场进入措施。
其中,身份类禁入沿用原《规定》的禁入措施,而交易类禁入属于新增措施。
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规定》还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其中,《规定》列出8大情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包括被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不履行法律、法规等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等的;隐瞒、编造或篡改事实、财务数据等重要信息而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隐瞒、损毁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5内年曾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组织、策划、领导或事实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语言表述含义、不履行市场禁入决定的后果以及新老规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等内容。
5年近300人次遭市场禁入
在6月18日证监会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考虑到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本着科学立法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借鉴境内外经验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规定》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了5年期限上限。
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确保该项制度平稳起步。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证监会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原《规定》 修订前5年增长142%,并且市场禁入的严厉程度较好匹配了实践中不同危害情节违法行为的发生频度。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部门的持续加强,证券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显著提升,覆盖的资本市场各主要违法行为类型更为全面,执法程序更加透明规范。
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普遍赞成《规定》修订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内容,认为《规定》内容完备、考虑周全、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没有提出关于《规定》重要制度安排的实质性意见。
据了解,证监会下一步将按照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落实好新《证券法》、新《行政处罚法》和《规定》相关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把“严”的执法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加大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责手段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记者 李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