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记者从台州黄岩区警方获悉,朱某发现案涉打车软件有技术漏洞,对乘客的投诉审核不仔细,只要乘客在打车平台上投诉网约车司机,平台出于安抚乘客考虑都会赠予投诉者10元代金券。后来,朱某在网上销售平台声称自己能为用户获取打车软件10元代金券,用户只需付其3元的返利。于是,朱某通过登录其他用户账号,在打车软件平台上恶意投诉了2000多名素不相识的司机。几个月下来,获利近8000元。近日,朱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
应该说,作为网约车司机,被投诉的感觉肯定不好受,如果明明是服务质量很好还被无故投诉,更会感到窝火。如今,却有人靠利用网络平台存在的漏洞恶意投诉司机获得利益,真可谓奇葩之事,也让司机蒙受不白之冤。而恶意投诉者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也算为其投机取巧行为承担了后果。
作为消费者,如果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满意,可行使投诉和举报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博弈,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是其不可或缺的权利。而经营者要想赢得消费者信赖,自然应慎重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及时解决消费者的不满和诉求。
尤其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激烈,经营者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和挑刺,甚至不惜以代金券、现金奖励等形式激励挑刺的消费者,进而不断完善自我,提升消费者体验。按说,这本来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好事,如今却被一些投机取巧者加以利用,既扰乱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也让普通消费者背锅。
而这种恶意投诉是否严重到违法乃至犯罪,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某个消费者本人在消费过程中恶意投诉,鸡蛋里挑骨头,将不存在缺陷和瑕疵的商品或服务声称为存在缺陷和瑕疵,那么,经营者自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拒绝,或者引导消费者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可以选择给消费者优惠券、返现等来息事宁人,减少麻烦。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对消费者本人的恶意投诉,只要没有胁迫、敲诈行为,侵犯商誉行为,商家和公权机关都应予以包容,没必要上纲上线。但是,本案中行为人的恶意投诉显然不是可以包容的对象,而是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其一,消费者本人并未遭遇商品和服务的缺陷或瑕疵,即便遇到了,也没有投诉的打算。其二,行为人对消费者本人隐瞒了真相,假借消费者本人名义恶意投诉,同时也欺骗了网络平台,使网络平台误以为是消费者本人投诉而以支付代金券作为安抚。
由此可见,前述恶意投诉行为的欺骗性比较明显,并非正常的恶意投诉那么简单。根据刑法规定及法理,诈骗罪主要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不法利益。虽然有观点以平台存在漏洞而否认行为人构成违法犯罪,但应认识到,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往往存在相应过错,如贪占小便宜、轻信他人、好逸恶劳、贪求美色等。也正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才能让行为人有可乘之机,诈骗得逞。也即,平台存在漏洞,被害人存在过错不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借口。这也给那些靠投机取巧牟利的人带来了警示,靠逾越规则获取不法利益根本不可取。
(记者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