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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爬山发生意外,谁担责?

时间: 2023-08-01 11:53:37 来源: 东方烟草报


【资料图】

【案例】

2022年7月,张某、黄某等5位成年运动爱好者,相约去攀爬未经开发的山丘,费用均摊。但在爬山过程中,张某因受毒蛇惊吓,不慎一脚踩空,从高处跌落,导致伤残,花了几万元医疗费用。张某要求黄某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但黄某等4人认为张某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张某不慎跌落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与他人无关,无需承担张某意外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张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担责呢?

【分析】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某、黄某等5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攀爬未经开发的山丘是一件危险活动,仍然相约去爬山,5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自担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案例中,张某是受突然出现的毒蛇惊吓导致一脚踏空,从高处摔落,属于意外事件,其余4人主观上对张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某的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广东陆河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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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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