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不牵绳、犬只吠叫惊吓他人摔倒受伤、挑逗犬只被咬伤……
爱犬“惹祸”,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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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犬类也因其忠诚护主的特性成为多数人饲养宠物时的不二选择,一些宠物犬甚至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随着人们对宠物情感寄托需求的增加,饲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达到9915万只,比2018年增长766万只。其中宠物犬数量为5503万只,比2018年增长8.2%。北京作为首都,无论是养犬规模还是养犬数量都位居前列。
与此同时,随着犬只饲养数量的增加,因犬只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透露,在宠物致人伤害纠纷中,犬类致人伤害的情况最为常见。如何有效避免因养犬引发纠纷,尽量让宠物犬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日前,西城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为养犬人支招。
遛狗遭遇狗咬狗,不守规矩担全责
李某在小区花园遛自己的泰迪犬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正在遛其饲养的哈士奇。突然,哈士奇咬住了泰迪,李某见状赶紧上前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伤胳膊,双方随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联系打狗队将哈士奇收禁,并将李、何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天,李某至医院就诊,共支出医疗费用1321.49元。带泰迪至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诊疗费共1.59万元。究竟是哈士奇太过凶残,还是泰迪主动惹事,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第四项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原告李某携带泰迪犬外出时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何某携带哈士奇外出时未拴绳。此外,哈士奇属中型犬,被告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由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合理养犬进行了规范性的规定和约束,包括养犬的手续、要求、携犬外出所要注意的事项等。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饲养犬类所引发的损害事件。但如果不按照相应的规定规范养犬,甚至违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犬类致人损害或者发生纠纷的风险,相应地,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自己管理不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任杰提醒道。
而对于北京市重点管理的养犬区域和犬只种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马维洪介绍,北京的城六区都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区域,北京市公安部门也出台了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名录,如松狮、藏獒等犬类都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即使在城六区之外,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也不得有遛狗行为,需要拴养或圈养,还需要戴上嘴套等防护工具。”
非接触性伤害,责任不可逃避
除了宠物犬直接造成的损害,据西城区法院法官介绍,在涉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非直接接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比如宠物犬大声吠叫、奔跑、突然蹿到受害人身边,做出预备攻击动作或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行为,很容易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导致摔倒受伤等意外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虽然这些情况下并不存在宠物犬和受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但是许多案件中宠物犬的这些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所说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任杰告诉记者。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就因遇到大型犬受到惊吓,造成身体损害。原来,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吴某家的松狮犬突然向其扑来。朱某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吴某认为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与朱某也有一定的距离,不存在过错。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西城区内,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被告吴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挑逗犬只不可为,受伤需要自担责
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与养犬人没有依法依规养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动挑衅、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张某就因主动挑衅,结果受到宠物犬攻击。
原来,齐某家中因有新生儿和老人,故将自家犬只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时被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根据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狗身边时,狗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狗掷去,并反复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时狗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怀孕期间被狗咬,检查费用饲主担
宋某在怀孕后被刘某饲养的狗抓伤,事后立即到社区医院就医,因担心接种疫苗对胎儿有影响,宋某未接种疫苗。次日,刘某陪同宋某前往三甲医院就医,在询问医生后宋某接种疫苗。后来,宋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有不利影响,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无创DNA检查。因双方就费用问题存在分歧,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刘某不按规定养犬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后续的医疗费用。
刘某认为自己在事发时已经道歉,并陪同宋某就医和垫付了相关费用,也给予了宋某一定的补偿金,不应该继续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不认可宋某进行无创DNA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拴住其宠物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宋某被狗抓伤,对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意赔偿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宋某所进行的无创DNA检查费用,法院认为宋某被狗抓伤时尚处于怀孕初期,此种情况下被狗抓伤并接种狂犬疫苗,因此对自身及胎儿安全产生疑虑是正常反应。后宋某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无创DNA检查以排除心理恐慌,该费用的发生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宋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均与本纠纷具有关联性,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均予以支持。
针对该类纠纷,任杰指出,宠物犬侵权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最常见的包括人身伤害涉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除此之外,还有损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例如,宠物犬在侵权纠纷中死亡的情况下,因为宠物犬本身对于饲养人具有特殊意义,死亡会给饲养人带来较大的心灵伤害,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严守养犬规定,及时保留证据
西城区法院通过近年来受理的宠物犬侵权纠纷案件发现,该类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社会公众对非接触性宠物犬侵权认识不足;第二,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时有出现,但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存在一定困难;第三,流浪狗侵权中责任人不明确导致维权难。针对以上特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分别给出应对措施。
对于非接触性致人损害的情况,任杰指出,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认为只有宠物犬“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的行为才应属于侵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没有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但如其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所称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这一情况,西城区法院法官建议,宠物犬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对于饲养宠物犬的人士,务必要熟悉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犬只的饲养人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犬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并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同时,饲养人还需要按照要求按时年检,并给宠物犬注射狂犬疫苗。
关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举证难的情形,据任杰介绍,有些案件中侵权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挑逗宠物犬等行为导致,而如果宠物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想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提供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但现实中如果事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者是监控死角,又缺乏目击证人,就可能导致案情经过无法还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宠物犬饲养人陷入不利地位。
无论是针对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还是其他遭受犬只伤害的情形,任杰都建议说:“被侵权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遭遇宠物犬侵害后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犬、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尤其是被犬只抓伤、咬伤的情况,务必去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在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就医证明也可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西城区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比起圈养的宠物犬,一般情况下流浪狗更加具有野性和攻击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由于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被侵权人往往很难在流浪动物侵权事件中获得赔偿。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建议,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犬时不要故意挑逗。社会公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如果遇到伤害,也切不可像极端事例中一样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险方式进行“报复”,那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在小区遇到长期流窜的流浪动物时,建议将该情况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收养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