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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适当放宽就业限制

浙江正式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顺利

□ 本报记者  杜 晓

□ 本报实习生 邓清月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根据《实施办法》,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办法并非着眼惩罚

封存目的在于挽救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但实践中,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

为此,浙江出台正式《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宋英辉认为,无论是此前修改相关立法抑或此次浙江省出台《实施办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上学就业。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统计,自201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以来,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有很大变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多是因为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

“《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给那些犯罪后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对整个社会也有深远意义。”宋英辉说,《实施办法》并非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惩罚,而是注重于对他们的挽救。

宋英辉补充说:“出台《实施办法》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接受处罚,而是针对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者,在他们接受处罚并再度走向社会后,不至于因曾经的过失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封存效果差强人意

适当放宽就业限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封存是为了挽救,否则‘少年犯’标签很可能成为妨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轨的沉重枷锁。近年来国内、省内发生了一些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网络上要求严惩的呼声很高,但从整体看,未成年人实施的大多数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轻微性,而且他们涉世不深,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都没定型,帮教矫治的成功率较高。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帮轻罪未成年人摘下‘标签’,可以避免他们自暴自弃,再次走向社会对立面。”

相关媒体报道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轻罪入狱,成年后的他尽管已经洗心革面,找工作时还是处处被拒。看到浙江已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他本以为可以摆脱“污点”,却被告知因溯及到刑诉法修改前的犯罪,很难妥善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

围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适用对象上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同时还补充规定了相应期间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明确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包括电子信息,采取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的办法,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刑事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发,适当扩大封存范围,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的案件,一并纳入封存范围;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由法院制作格式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参照执行。

此外,为了能够帮助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复学、升学、就业的权利,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实际效果距离立法预期还有一定差距,轻罪犯罪记录依然是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学习的困扰和障碍。有些行业对于任职资格限制较多,限制范围较广,不允许有任何犯罪记录。如果一些和过往犯罪记录关系不大的行业作出过多限制,那么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困难,所以适当放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从业资格限制还是有必要的。”宋英辉说。

明确细化犯罪类型

建立评估追踪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也有网友表达了一些疑虑,认为可能使得个别有犯罪想法的未成年人缺少忌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提到,犯罪记录封存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刑诉法规定,只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才应当封存。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批捕起诉,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记录。封存犯罪记录并不是消除犯罪记录,而是为了严格限定犯罪记录的查询权限。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另据介绍,对于重新犯罪或有前罪的未成年人,可依法解封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其有遗漏罪行或再次实施犯罪,且漏罪或新罪与被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应该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未成年人要记录在案,对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意本性不深的犯罪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对他们以后向善会更有好处。”宋英辉说,“现有相关法律还应该在未成年人犯罪分类上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建立有效可靠的评估机制和追踪机制。”

宋英辉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还可以更灵活一些。对于确实情节轻微、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真诚悔改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数罪并犯的情形,以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涉黑涉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综合案情予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应一律予以封存,对于已经予以封存的也应当予以解除。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多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反对意见,主要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实际上,在经过定罪判刑之后,施害的未成年人已经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心理安慰作用。

“可以考虑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进行科学分类,对数据库进行追踪整理。”佟丽华说,“要注重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衔接,实时跟进,尽量做到全覆盖;对查询范围要进行合理规定。在数据库基础之上,注重平衡涉案人员的就业权,妥善考量限制就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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