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2015年新预算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条例》影响着四五十万亿元财政收支管理,备受市场关注。
8月21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发表《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详解修订后的《条例》相比1995年老《条例》呈现的7大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政府预算有“四本账”,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5年修订后的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是将这“四本账”均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不过一些收支概念等并未界定清晰。
这一问题在《条例》中得以解决。此次《条例》规定了四本账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解释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各项收入概念,明确了四本账如何衔接等。
“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刘昆说。
变化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政府预算最终都体现各个部门预算之中。为了落实预算法确定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条例》要求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刘昆表示,这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另外,《条例》还要求,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变化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建立起了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为了防风险,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加快构建。此次《条例》则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并与现有成功的改革举措相衔接。
比如,《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等。
刘昆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变化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预算执行涉及各个部门之间配合,新预算法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有相关要求,而《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键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
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刘昆表示,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变化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关键一环,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今年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就超过8万亿元。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机制进行了规范,而《条例》对此则进一步细化。
比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
这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全面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变化六: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花钱效率,近些年我国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法已经要求各级预算应当讲求绩效的原则,并对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做出规定。《条例》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并细化了预算绩效管理。
比如,《条例》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刘昆表示,《条例》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使财政资金分配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变化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预算法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强化预算公开,《条例》对预算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将现行做法写入法规,保障预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比如,《条例》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刘昆表示,条例对部门预算公开提出细化要求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透明度,大力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他认为,《条例》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符合当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有利于全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刘昆表示,《条例》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还将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制定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国库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另一方面及时对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细化条例有关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和要求,及时发布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