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操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年轻化的趋势,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诈骗、盗窃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以从中牟取利益。幕后教唆者认为,事发后未成年人充其量被民警“教训一顿”,只要自己不被供述,便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然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究难逃法网,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严肃予以打击。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法治意识薄弱,容易在他人劝说、怂恿、威胁等手段的作用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出于无知无畏的心理,做事不计后果,往往可能做出性质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更加深重。另一方面,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会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恶”的种子,极易导致其后续产生自主犯罪行为,影响其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对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负面影响。未成年人之间互相学习模仿、传播不良风气,会影响社区或村镇整体的社会风气,引起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事实上,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大多因其特殊的家庭或社会背景而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家庭环境方面,这类未成年人往往由于缺乏家庭关注与父母管教约束,抑或是由于经济困难过早辍学、游荡街头。他们多数尚未接受过系统普法教育,意图通过犯罪来获得成就感、引起他人关注;抑或是由于缺乏工作能力,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进而铤而走险。在社会环境上,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于治安管理较为薄弱地区,当地娱乐性经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自由出入,使其频繁接触诸多不良社会闲散人士,通过“认大哥”“称兄弟”等形式结交关系,在教唆者的鼓动下,出于“义气”而产生受教唆的犯罪行为。
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司法机关要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加重处罚,减少其后续与受教唆未成年人接触的可能。对于受教唆的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以多方共治、统筹全局的形式,全面呵护未成年人。从家庭角度,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关注其身心健康状况,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角度,对于家庭管理确有实现难度的(如单亲、留守未成年人),应当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对于调节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设立“儿童主任”并监督其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教育功能;从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角度,应当严肃整治社会治安,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提供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禁止未成年人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为未成年人隔绝不良诱惑。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