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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经济发展支撑短板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

时间: 2021-09-02 08:16:27 来源: 北京商报

因为一条未修复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一家制药厂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之门外。而背后的原因是那条行政处罚被纳入了银行的风控系统。在一位业内人士分享的案例中,不经意透出信用修复机制脆弱的一环。

当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完善、畅通的信用修复机制重要性也愈发凸显。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由此企业的正常经营也补上了关键的一环。

摘掉违法失信帽子

违法失信行为人有了更多主动改错的机会。《办法》提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在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情况之下,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在现实经营中,因企业管理不规范、信用意识淡薄等原因,60%以上的民营企业均受过不同程度、不同类别的行政处罚。此外,有的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或未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填报,也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据了解,正常情况下,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便会同步到“信用中国”网站。交罚款只是第一步,后续还需要企业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经历公示期后,再申请信用修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企业交了罚款,却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或者企业信用修复部门中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错,都容易让企业的信用修复变得遥遥无期。

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喜介绍,根据有关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首先在申请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及承担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时会作为一个重大不利的考量因素;其次也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被检查的频率及监管的严格程度,也不会再被市场监管部门评先评优。

如今《办法》的实施拓宽了信用修复的渠道,一些有意愿的企业,只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就能提前摘掉违法失信企业的帽子,而信用修复机制的畅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

从“先罚再听”到“先听再罚”

信用修复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往往需要配套的支持。与《办法》同一天生效的还有《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后者正与《办法》一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例如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违法失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6年4月1日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法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决定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不需要听取涉事企业意见。如果企业有意见,可以在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公示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因此往往是“先处罚、再听取意见”。

苏喜介绍,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在涉事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有权利知道自己即将被列入名单,并有权参与听证及提出异议等,实现了“先听取意见,再决定处罚”的效果,保障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关于信用修复程序的工作期限,《办法》也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用修复程序,不得无故拖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信用修复权益。

“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下对企业的一种正向激励。而且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它的失信行为有时候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这种激励对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生产效率是有积极作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建设完善当中,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主体也在不断适应制度建设。”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白雪洁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统一修复机制是关键

但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的不仅是打通信用修复的渠道。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出重拳、下猛药。

白雪洁表示,信用修复就是对受到了大棒惩罚的企业,当它能够完整有效地履行法定行为和义务之后,给予激励或奖赏。这种萝卜加大棒的激励制度,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构成部分。

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相继出台,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限制了市场活动的更新和发展。有媒体曾经报道,受官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完全打通、市场化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没有信用修复有效途径、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和修复意识没有明显提升等因素影响,企业信用修复仍存困难。

因此,针对当前政府部门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信息归集网站间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信用修复政策不一致、部分企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多位业内人士也建议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体系的建设通常与市场经济发展环环相扣。近日,深圳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包括个人破产状态公开公示、个人破产信用可修复等内容,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

“深圳的这种尝试肯定是具有开创性的,因为有了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才会说下一步推广。但是如果它要在全国推广和借鉴,还需要在设计共享和公示机制的时候,有更全面的考虑才可以。”白雪洁介绍。

(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余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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