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进一步方便市场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在这6个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有哪些意义?根据会议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试点城市在先行先试中还有哪些“新路子”可以走?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特邀业内专家进行探讨。
专家圆桌
刘向东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魏 浩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
张晓涛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排名不分先后)
1.在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有哪些意义?
魏 浩:中国一直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起施行;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领域的首部国家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构建一流营商环境”。目前,中国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第31位,且连续两年成为全球前10大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
在此背景下,在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具有三重意义:首先,虽然中国的营商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与国际高水平、高标准的营商环境相比,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一定差距。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是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国以更大力度、更有重点、更加精准改善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其次,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城市具有多样性。北京和上海是世界银行评估中国营商环境的样板城市,广州、深圳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城市,杭州是共同富裕示范区,重庆是西部地区的代表,这将有利于形成更多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相匹配的经验,将为全国不同城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可行经验,充分体现了中国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改革的智慧。
最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各类市场主体是一针特效“安慰剂”,有利于稳定各类市场主体,激发他们的活力,提升他们的预期。这将为中国经济稳定发展、高质量发展奠定牢固的环境基础,充分体现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前瞻性。
张晓涛: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进入新发展阶段,制度竞争力成为支撑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有助于培育中国国际竞争新优势,既是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此次选择6个市场主体数量较多、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充分的城市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验田,所取得的经验与模式将及时梳理总结和复制推广到各地区、各部门,进而带动全国范围对标先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刘向东:当前在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正是在发挥各地在营商环境方面的能动性,在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切方面开展先行先试,通过对标对表国际先进经验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高地。
一是通过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更加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准入退出机制,特别是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经营和退出的程序和时间,降低办事成本,从而提高市场主体营商的便利度,并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提供经验借鉴。
二是通过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更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立法执法依据。同时积极与国际法律法规对接,在涉外争端解决中可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可认可、可接受的法律机制,特别是对市场主体破产案件受理能做到依法依规、公平透明合理,确保破产案例高效公平受理。
三是通过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更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便利支撑,如加快海关通关便利化、商事登记便利化以及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提供开放有序的规则基础。
四是通过创新试点积极探索更加完备成熟的监管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探索设立更具约束力的监督惩戒制度,特别是对存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实施零容忍,提高监管效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
2.6个试点城市承载着中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使命,其在先行先试方面还可以蹚出哪些“新路子”?
刘向东:优化营商环境没有终点。试点城市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到久久为功,就需要不遗余力、与时俱进地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制度型开放的活力,在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方面积极探索。
一是确保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产权保护等领域对所有企业公平对待,减少基于国籍或所有制性质的歧视行为。二是深入推动事前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政府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干扰,加大企业并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执法力度,保障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加大行政垄断的审查力度。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竞争立法及执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构建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四是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除部分特殊产品和服务外,政府在采购产品或服务时,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均一视同仁,积极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自贸区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五是制定货物、人员、资金等更加便利化的进出和管理措施。促进人员进出就业自由便利,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完善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制度。六是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系统。创建覆盖企业准入、准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机制新模式,探索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改革,推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专网互通共享,最大程度减少对守信合法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配套建立“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系统。
魏 浩: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可以为中国营商环境创新提供一定的参考。目前,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第31位,各分项指标排名如下:开办企业(第27位)、办理建筑许可(第33位)、获得电力(第12位)、登记财产(第28位)、获得信贷(第80位)、保护中小投资者(第28位)、纳税(第105位)、跨境贸易(第56位)、执行合同(第5位)、办理破产(第51位)。由此可见,中国在开办企业、获得电力、登记财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以及执行合同等5个指标的排名均优于综合排名,但获得信贷、纳税、跨境贸易以及办理破产的排名在第50位以后。
基于此,试点城市可以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一是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为银行评估信贷风险提供数据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二是确保现有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落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三是不断提高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助力中国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四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问题。
张晓涛:试点城市可以着力在四方面探索创新:一是深化简政放权,继续精简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流程;二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三是推行公正监管,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的监管规则;四是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加大力度推动政务服务数据整合共享,加快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政务服务。
3.会议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试点城市在推动落实这些举措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向东: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试点重点强调要实施系列改革,意味着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谨防出现歧视性待遇问题。为此,试点城市在推动改革举措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在推进改革中注意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即要对照上位法,明确哪些能突破,哪些需要“立改废”,特别是涉及跨区域特许经营问题。
二要注意在反垄断过程中不过度使用相关权利,尽快制定实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宽大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完善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制度以及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处罚制度等指南,进一步明确判罚及执行标准,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建设。包括及时出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反垄断执法实施细则和反垄断调查程序等。
三是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既要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也要在铁路、电信等部分领域谨防出现限制市场准入和竞争行为现象,在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中真正落实非歧视待遇原则。
张晓涛:试点城市在顶层谋划设计中需要“超前一公里”,在政策落实时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防止“上热、中温、下凉”。这就需要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关注企业各方面需求,注意挖掘“隐形问题”,让优化营商环境不留“死角”,推动企业营商“小气候”环境改善;关注企业真实获得感,注重政策落地生效,政策制定与实施应该坚持“提高企业满意度”原则,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提高企业参与度;建立以“企业实际获得感提升”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注意绩效考核指标的合理设计与使用,防止唯绩效考核指标导向,避免出现不能充分考虑企业的真实意愿和业务需要,导致其成为企业新的“紧箍咒”。
魏 浩:宏观层面,要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一方面,试点城市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先进做法,从而明确本地成功经验在外地是否有效,为后期推广到全国提供现实依据。另一方面,试点城市应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特别是在“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破除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的隐形壁垒”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把政策落到实处。
制度建设层面,需要制定一体化的政策。长期以来,造成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的堵点和痛点在于体制问题与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及其绩效考核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这制约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因此,在行政区划及其绩效考核不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地区之间的官方协调机制或是可行办法。地区之间官方协调机制的关键是制定一体化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以政策一体化促进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
(记者 魏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