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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 2023-06-20 09:58:21 来源: 合肥晚报


(资料图)

6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了解到,《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公示,7月15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按照目前的考虑,今后,省政府还将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制定涉企不予处罚、不实施强制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清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一般不得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同时,及时破解难点堵点,破解“准入不准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完善助企纾困机制,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规范金融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收费,以及口岸、货场、高速公路等收费和不合理罚款,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同时,政府还将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缓解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

  按照目前的考虑,今后,省政府还将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对市场主体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12345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主要方式的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或者转办举报、投诉事项的时限,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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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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