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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邓飞雄)“感谢法院的好政策,为我们减免了17万诉讼费,减轻了我们的维权成本和经济压力!”近日,湖北龙凤呈祥破产清算案的债权人湖北某农垦贷款公司毫不掩饰地为黄梅法院推行的破产债权争议“0”收费制度点赞。
为充分发挥司法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服务保障作用,黄梅法院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和保全便利化相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探索建立破产债权确认争议诉讼“0”收费机制和破产衍生诉讼缓交诉讼费、保全便利化等一系列小切口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前,黄梅法院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破产债权争议的诉讼,一律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其他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每件仅收取100元。在《规定》试行期间,黄梅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联合县财政局发文,在全县推行破产债权确认争议案件“0”收费,破产债权确认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由县财政局在企业破产专项基金中进行列支,破产债权人确认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不再另行缴纳诉讼费用。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扫除破产案件办理经济障碍,《规定》还允许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缓交衍生案件诉讼费用,解决因无法按时交纳诉讼费用而被视为撤回起诉或上诉的“后顾之忧”,为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规定》中还就破产审判中保全便利化作出明确规定,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作出保全裁定后,无需破产管理人申请执行该裁定,直接由破产合议庭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湖北某建筑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经查询,该公司无任何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在出资范围内对股东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依据《规定》对该保全案件收费100元、减免保全费4900元,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执行局简案组快速查封办理,减少了案件流转环节和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获得了破产管理人的高度称赞。
自《规定》试行以来,黄梅法院共审理破产债权争议纠纷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9件,追缴股东出资案件诉讼保全1件,共减交、缓交诉讼费20余万元,进一步减轻了债权人、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经济负担和维权成本,提高了破产管理人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有效提升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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