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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线】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困境待解

时间: 2022-04-22 11:08:01 来源: 甘肃工人报

日前,记者在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着很多困境,特别是劳动争议纠纷成因复杂、诉求各异、对抗激烈,如何协调劳资双方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就成了当务之急?如何在解纷争、化矛盾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上实现新突破?

困境之一:经济发展新常态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挑战,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投资、产业、产权、消费等结构的不断优化,随着僵尸企业被清退、落后产能被淘汰、国企合并重组,劳动关系面临复杂形势,大量劳动纠纷涌现。

几年前,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经公司工会同意,解除了与数百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在工资支付和保险缴纳等问题上未能与被裁员工达成协议。之后,被裁员工在政府、原企业、工会、劳动仲裁机构间不断诉求,很多员工对赔偿要求过高,各方答复不一,致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于是众人抱团维权。

困境之二:生产经营方式新变化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了新标准,如一些新兴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用工规模较小、用工成本高、风险意识不足,没有建立科学完整的用工管理规范,自主预防化解纠纷能力不足,易引发大量纠纷。

某汽车维修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支付加班费、无故扣发工资、不缴纳保险等情况时有发生。2019年,该汽修公司的8名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与公司协商无果,先后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2020年,该公司另外10多名员工又因相同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

困境之三:劳动力市场新变化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如随着劳动力资源变得稀缺和“90后”“00后”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升,但维权能力总体不高,对自身主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的维权预期过高,甚至出现盲目跟风、非理性诉讼等问题,维权陷入“死循环”。

王某于2004年进入某公司。2019年12月,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合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15万元,公司只同意支付4.5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经多方组织协调,王某仍然坚持自己不合理的主张,长期在政府、企业、工会、劳动仲裁机构之间辗转维权,无法及时抽身。

困境之四:解纷机制的不完善、解纷组织的不健全成为化解劳动争议的“瓶颈”,如工会、仲裁与法院缺乏有效衔接机制,造成重复劳动,且三方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尽相同,甚至造成法律适用混乱、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公信力。

2019年,许某与一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仅为许某缴纳了部分社保。2020年底,许某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许某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觉得许某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许某提起仲裁,仲裁委认为许某已经获得的民事赔偿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许某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请。

法官告诉记者,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困境,远不止上面这些。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解纷体系的缺失:一是劳动保障部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监督;二是工会组织的功能发挥有限;三是仲裁机构偏行政化,制约其对劳动争议高效解决;四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和诉讼的被动性,导致难以有效预防;五是调解、仲裁与诉讼关系不清晰、脱节现象时有存在。

(记者 范建设)

关键词: 法援在线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 困境待解 劳资双方 结构性改革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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