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总体部署。《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当前,全球产业发展受到疫情影响,人工智能等新一轮科技革命又在迅猛发展,面对新变局,规划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现了三个重要变化。
第一,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仅从量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处于全球领先水平,但量不等于质,更代表不了科技发展水平。片面追求数量,只会背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初衷。为此,《规划》将“质量优先”作为基本原则之首,并提出具体举措,集中体现在“源头治理”和“考核转向”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水平,从源头上把控好知识产权质量关;二是优化和转变知识产权奖励和考核机制,变“数量考核”为“质量考核”。
第二,从“保护”到“运用”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增设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保护的意义在于运用。当下,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唯有追求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才能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为此,《规划》阐述了如何追求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其中,创新是目的,转化是手段,便民是归宿。
第三,从“国内”到“国际”的转变。知识产权事业涉及国内和国际,既要推动国内产业创新,又要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尽管受到疫情和个别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全球化进程放缓,但合作与交流始终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理应着眼于全球化合作与交流,《规划》秉承“开放”原则,着重阐述了全球化的具体思路。
展望未来,要保障《规划》全面实施和切实落地,要正确处理好三对关系:
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催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给立法、执法、司法带来了重大挑战。有必要处理好新兴科技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赋予创新者对于发明创造“垄断”权。当下全球面临疫情防治、环境治理等共同问题,是否允许相关专利的强制许可,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方可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与惠及人民的目的。
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当前,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竞争和合作共存的格局势必长期存在。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理应与本国国情和发展战略相契合;另一方面,还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多边和双边协议的签署与履行,打造知识产权动态保护体系。
(杨延超)